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要以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优化布局、整合资源,深化改革、配套推进的原则,积极落实各项建设资金,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综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凡是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都作为全国或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实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制度,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的适用型人才。
四、全面推进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
2006年全省将普遍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资助农村五保户、军烈属、贫困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因患大病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民给予救助。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支持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建立多层次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管。
实行省、市、县三级分层管理督导机制,尤其要落实市州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责。从2006年开始,每个市州要有3个以上县区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市州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并向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督导报告;针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导检查试点县区市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试点县区市要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定期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要将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经办机构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重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