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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二)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筹资机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合理、多样、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应于前一年11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于前一年12月底前到位,确保与财政年度运行周期一致。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证参合农民受益,防止基金透支风险。随着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各试点县区市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既要防止实际补偿比例过低、基金节余过多,影响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又要防止补偿比例过高,出现基金透支风险。市州内情况基本相同的试点县区市报销标准要相对统一,避免因差异较大,造成相邻县区市参合群众对制度的误解和不满。要确保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筹基金,确保农民个人缴费一部分用于统筹基金,确保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使有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封闭管理。各试点县区市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要通过协商或招标的形式,确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县区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严格实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双印鉴管理,真正实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坚持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报制度。按照既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又便于审核的原则,参合农民在县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医药费用。垫付农民报销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县区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核准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县区市外住院,由参合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垫付,按县区市内审核报销程序进行。
  (六)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步伐。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管理,对于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具有重要作用。各试点县区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实现县域内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县级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网上传输数据信息,实行网上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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