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5]1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的方针,我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在2005年186%的县区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6年扩大到40%以上,2007年扩大到60%以上,2008年扩大到80%以上,确保到2010年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
(二)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坚持互助共济性质,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基金管理和办事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赋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农民得到比较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为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国家提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的要求,2006年中央财政在原人均补助10元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财政状况实际,我省地方财政增加补助的10元,将分两年到位。其中,2006年人均增加的5元补助标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和县区市财政原补助5元标准不变。鉴于目前农民整体收入较低,不提高农民的缴费标准,不增加农民负担。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编制由同级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随着试点县区市和参合农民的增加,2006年各市州必须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管理本地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级经办机构原则上编制为3—5人;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确定原则是:10万人以下的县4—5人,10万—30万人的县5—6人,30万人以上的县6—7人。乡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具体编制由试点县区市确定。各试点县区市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妥善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