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十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部分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报告和应急处置

  九、报告
  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发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联合工作小组和市卫生局或者市农委报告,如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市卫生局或者市农委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卫生部或者农业部报告。联合工作小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或市农委报告。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或者区县农委;接到报告的区县卫生局或者区县农委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联合工作小组、市卫生局或者市农委。
  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相关实验活动场所的内部治安保卫部门或者人员以及保安值勤人员发现警戒范围内有非法入侵报警时,应迅速查明和排除报警原因。当发现有未经许可的人员非法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菌(毒)种保藏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或者区县农委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县卫生局或者区县农委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报告联合工作小组、市卫生局或者市农委。
  十、应急处置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或医疗机构、兽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接到报告后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人员对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根据本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同时派专人护送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及时到市公共卫生中心就诊。病人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市公共卫生中心作为全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传染病病人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诊治疗相关病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