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市交通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机场集团公司:发现非法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单位或个人,立即报告联合工作小组、市卫生局或市农委。在本市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必须取得市卫生局或市农委的批准文件,如果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还应取得卫生部或农业部的批准文件。运输部门应督促承运单位与护送人共同采取严密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并采取消毒、隔离等预防措施。
(十二)市政府新闻办:准确、及时发布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情况信息和预防控制的措施,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确保公众知情权。
(十三)市政府外办: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国外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十四)市民防办:在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事故时,做好联合工作小组的各项保障工作。
(十五)市经委、市国资委: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搞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协调搞好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
(十六)市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全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布局,推进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十七)市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运行经费。
(十八)市民政局:督促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十九)区县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体系、监测体系和预防体系。
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情况,制定并实施全市性的各项应急措施。
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业队伍网络建设及其职责
成立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进行指导、技术咨询和生物安全评估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及治安防范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部门备案,并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治安防范基本要求》确保防范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交付使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排放及处置方案,必须报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