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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十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日常管理机构
  联合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内设两名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履行下述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储存、运输、携带、使用、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否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否符合《内保条例》和国家治安保卫规范、基本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数量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七)负责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感染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态。制定预防和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的各项技术方案。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搞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知识宣传及人员培训。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防护工作和病人救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发生感染事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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