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及时处置
一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迅速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四)保障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是从事能够使人类或者动物致病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验活动的场所(部位),具有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风险。因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及集中保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单位是内保的重点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藏场所是内保的重点部位,必须按《内保条例》要求,严加管理,严密防范,保障安全。
四、应急处置预案调整
国务院修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或提出实施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具体要求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结合实际,对应急处置中技术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五、组织领导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是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护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和市农委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委办局共同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护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联合工作小组将根据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护工作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