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十部门
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办[2005]53号)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制订的《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和《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内保条例》),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海市区域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对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感染和扩散的预防和控制。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增强科技人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和日常监测。发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