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5]3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按经审查公布的许可实施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许可实施办法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公布。
第六条 许可实施办法应根据许可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