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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2、各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人,按上述规定内容,尽快建立本机构及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各行业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并管理本协会各成员信用档案,定期核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所建立信用档案的一致性;各主管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管理信用档案人员必须及时收集各方面资料,及时归类和更新档案内容,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工作小组应组织主管行政部门逐行业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3、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主管行政部门三方应建立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中介机构应把本机构及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报备市级行业协会;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应在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报备市行业协会。各行业协会应把各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建立情况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备主管行政部门;主管行政部门掌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变动情况也应及时通知相应的市行业协会,市行业协会掌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应的中介机构。
  4、主管行政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及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的披露范围,选择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开展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工作。
  开展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工作,是主管行政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的一种有效办法,主管行政部门或市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开展这项工作。
  1.制定评定办法。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要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如评定内容、程序、方法等。主管行政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应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评定办法,并抄送市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2.主管行政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可组织专家、学者、业内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根据信用档案中的有关资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在业内进行公告。主管行政部门或市行业协会也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1.主管行政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应研究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并抄送市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应包括:对失信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期执业、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等;对守信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资格评定、业务检查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措施扶持。各有关部门对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可在各自的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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