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此后接受工商部门处理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接受地税部门处理转为正常户,并按规定接受处理和补缴销售商品房营业税等税费后,购房人可持原缴交营业税等税费票据到地税部门办理退税费。
三、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此后接受工商部门处理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可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退回代收的其开发项目下的房款。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存在欠缴地价等违规问题而尚未接受处理的,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代收的其开发项目下的房款得先抵扣其应缴地价或处罚款项后再予退回多余部分。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收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归集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所开发的项目补交的房款;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已确定无法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其建设项目补交的房款将上缴市财政。
附件:1、《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2、《项目开发商下落不明确认书》;
3、《购房合同确认申请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N0:
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购买 商品房项目,座落于 室,购房合同约定面积 平方米,总价款 元,已缴款 元;实测面积 平方米,应补款 元。该商品房已于 年 月 日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编号 。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No:
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购买 商品房项目,座落于 室,购房合同约定面积 平方米,总价款 元,已缴款 元;实测面积 平方米,应补款 元。该商品房已于 年 月 日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