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负责卡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以及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网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
第十条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内容,应当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和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负责具体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十一条 市民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除通过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的约定提供数据,并通过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完成数据传送。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市民基础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需要,牵头商定信息共享协议,并督促执行。
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和工作程序,并通过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取得。
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获取市民基础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业务数据库的共享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数据库的维护方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24小时内,将变更的信息通过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传送至市民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 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各业务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只能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四章 系统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