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3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计生服务、人事教育、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
(一)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及其业务办理终端;
(三)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授权网点;
(四)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按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协调推进。
第七条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