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第九条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内设置密钥,实现社会保障卡持卡人设置个人密码的功能。
第十条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到指定地点提供生物特征的有关信息。
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外地、外籍)享受本市社会保障、缴纳住房公积金或享有其他市民服务待遇的,按照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参照本办法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向市民开放的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公布《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明确社会保障卡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5年。
第十五条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按统一标准制作社会保障卡,记录个人信息,并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其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明在15日内到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更改卡内相应信息。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申请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