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计生服务、人事教育、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IC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范围和应用功能扩展应当根据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总体规划逐步实施。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社会保障卡应用的规划、协调推进卡业务拓展、审批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审核卡应用技术方案,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卡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受理网点受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委托,承办社会保障卡的相关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申领、补领、换领、注销、开通经过相关业务部门授权的新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