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执行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 被执行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应提供证据表明已按拆迁裁决对被执行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拆迁安置房、周转房,以及对被拆迁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无法完成上述行为的,应提供已通知被执行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证明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人的强制拆迁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等依据进行听证。听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应集体讨论,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