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要求,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采取合同管理。幼儿园的举办单位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管。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2、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当地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幼儿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要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和发展农村及民族、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筹措并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4、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推动所辖乡镇举办并办好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25、建立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省人民政府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幼儿教育质量等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