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由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既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办法。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所在社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9、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0、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教学规模相适应。幼儿园要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园食堂要达到餐饮业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11、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12、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再附设学前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3、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延伸,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决纠正幼儿园(班)教育教学的随意性和“小学化”现象。要尊重儿童的人格,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