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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门要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支持和指导幼儿园(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幼儿园用水、用电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建设(规划)部门在审定城镇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幼儿园改扩建、新建,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7、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办园主体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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