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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企业进行复核;
  (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结果在《厦门日报》上公示一周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布;
  (四)已评上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由市政府直接认定。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审一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在监测期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月3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上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前3天报送上季度报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
  第十五条 在监测期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其龙头企业资格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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