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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企业具备第六条(一)、(二)、(四)、(六)、(七)、(八)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
  (一)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达到第七条所列指标之一的50%以上;
  (二)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达到第七条所列指标之一的60%以上;
  (三)产品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直接出口300万美元以上,达到第七条所列指标之一的70%以上。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情况和不欠员工工资情况须由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税收情况证明须由区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直接出口情况由市贸发局提供证明。
  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ISO或其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自建基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企业收购本地农产品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和不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九)企业税收情况证明;
  (十)企业直接出口情况证明;
  (十一)符合第八条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3、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直接行文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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