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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农产品经营比重。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7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税收。年上缴税收额(含减免税)在100万元以上;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额(含减免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产地批发市场;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依法经营。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履行与农民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第七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400人以上,或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200人以上,同时使用本市季节工(未签订劳动合同)300人以上;
  (二)企业在本市自建基地(以签订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种植业中粮油作物或蔬菜面积1000亩以上,水果10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家禽养殖10万只以上,牛、羊牲畜养殖5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水产业中淡水养殖500亩以上,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林木营造1000亩或林木苗木培育500亩以上;
  (三)带动本市生产基地。企业与本市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协议,或用其他方式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种植业中粮油作物或蔬菜面积4000亩以上,水果2000亩以上,花卉1000亩以上。家禽养殖20万只以上,牛、羊牲畜1000头以上,生猪2万头以上。水产业中淡水养殖2000亩以上,海水养殖4000亩以上。林木营造3000亩或林木苗木培育10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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