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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8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5]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制定修改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30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委农办〔2001〕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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