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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用于禽流感病料的主容器或辅助包装,在-40℃至+55℃的温度范围内必须承受不低于95Kpa的内部压差而无渗漏。
  (二)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理
  1、封锁令的发布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受威胁区采取相应措施。
  (1)疫点,扑杀疫点内所有禽类,并按规定对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对疫点实施完全隔离封锁,并设立隔离封锁标志,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2)疫区,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张贴封锁令,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禽类进出,禁止禽及禽类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家畜全部圈养。
  (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家禽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解除封锁的审查要求
  (1)总体要求:疫情发生后,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且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且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解除封锁前,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的检查评估合格。
  (2)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要求
  疫点,全部禽类按要求及时予以扑杀;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以及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了追踪调查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没有引起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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