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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统计制度

  第八条 统计报表采取季度报表的方法。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日,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为企业录入上报时间,11日至15日为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时间。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报表后,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时抄送同级统计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汇总后将结果抄送省统计局。
  第十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建立数据库,对全省加工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加工贸易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统计货币单位为万美元。人民币万元需折算成美元,折算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第十六条 各种报表报送时间的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进出口额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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