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统计制度
(2005年8月30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省加工贸易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加工贸易统计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 加工贸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生产、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国内购料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的统计及其管理。
第五条 加工贸易统计的范围包括加工贸易的发展情况,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生产、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国内购料等方面的统计。
第六条 加工贸易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全省加工贸易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公布和对外交流。
第七条 加工贸易统计报表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填报。省直外贸经营公司对外开展进料加工,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则由其经营外贸公司负责其生产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上报。省直外贸经营公司自办企业开展的进、来料加工的,由省直外贸经营公司负责其生产企业的统计上报。省直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统计数据,直接上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述企业、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