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粤府办[2005]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不仅能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施工效率、满足住宅业现代化的需要,而且能达到节约能源、保护土地、有效利用资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一件大事。我省人多地少、资源紧缺,人均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我省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所占比例较低,在全国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这种落后局面必须尽快改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这项工作当作发展先进生产力和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力争到2006年底,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新建建筑在现有水平上实现节能50%的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的要求,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机制,使国家和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把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给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粘土取土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立项、验收等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