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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2005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开展检查工作。各地要对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地图市场监管和网上地图管理工作认真进行检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测绘管理局要协同宣传、工商、新闻出版、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于2005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地图市场集中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在编制、出版、经营、展示地图过程中的违法问题,重点检查网上地图、新闻媒体用图、电子地图、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材所插地图、广告宣传用图、会展用图等。发现违法违规的网上地图,要保存网页,记录网址,通知有关网站及时更正,并依法查处。2005年11月10日前,各地要将检查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从2005年起,每年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宣传日,通过媒体报道、知识讲座和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图知识。要充分利用舆论监督手段,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及时予以曝光,对地图市场监管过程跟踪报道。
  (二)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小学校有关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要有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内容,省教育厅要做好教材的审定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学管理,在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活动。
  (三)普及地图知识,提高公民地图鉴别能力。要把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省测绘局要编制以宣传国家版图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讲座、技术咨询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提高公民识图、用图和鉴别地图的能力,从而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尊严。
  (四)齐抓共管,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刊载地图新闻媒体的日常监管,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公开刊载的地图必须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对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地图图形的,应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版权页上的“审图号”。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审批附有地图插图的图书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严禁任何违法、违规加工地图产品的贸易活动。各级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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