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单位名录库以经济普查名录库为基础,内容包括各专业所需要的单位基本信息。
(二)市统计局根据地税、国税、工商、质监、民政、编办按季度提供的现有单位、增加单位、变更单位、减少单位的记录,定期向区县统计局反馈;各区县统计局按市统计局反馈记录,查找、培训布置填报101表。各区县统计局通过收审101表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补充完善,按季度上报市统计局,形成信息来源与反馈的双向交换。
(三)各区县统计局在日常统计登记中获取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
(四)各区县和各专业在统计年定报、各类统计调查中发现的基本单位情况的变化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变化需要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一)基本单位的增减发生变动;
(二)因基本单位自身业务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有变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变化引起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应标识的变化;
(四)当年年报结束后,要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应的经济量指标进行更新,更新范围为限额以上单位或作统计调查的单位。
第八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内部注销单位:
(一)统计调查中两年内不能正常报表的单位;
(二)单位电话、地址错误,查找不到的单位。
上述单位经过确认后,将其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删除,转入历史记录的另一数据库文件保存。
第九条 在各类统计调查中,一律使用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提供查询和分类下载。
在年定报中凡涉及有关基本单位情况的内容,必须与101表制度、指标、标准和分类目录,以及数据结构和字段类型保持一致。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时,各专业部门必须同时修改名录库中的相应数据,以确保单位名录数据和年定报及各类统计调查同口径,调查单位的一致。
第十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维护,要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范围进行。
第十一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对外提供,按管理范围经市、区县统计局主管领导批准,由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部门统一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
对采用网上填报的单位,提供相关行业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