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定期检查各专业处队日常统计调查所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一致性;
9.每年12月下旬向各专业处队反馈专业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实施当年年报和第二年定报的基础;
10.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基本单位名录库;
11.定期存储和保管历年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查询服务。
(二)设计管理处:
负责年度基本单位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范围、标准的审定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中统计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
(四)市局各专业处、队:
1.负责组织本专业新增单位的业务培训并纳入统计管理;
2.对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的行业划分审核认定;
3.在业务工作中,发现基本单位名录的信息与实际有误,要将其修改并及时反馈给数据库工作组。
(五)计算中心:
负责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技术运行系统维护和设备运行环境的保障工作。
(六)各区县统计局:
1.按市统计局反馈的单位名录查找单位,组织业务培训、布置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以下简称101表),同时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即时进行更新;
2.严格按统计登记工作流程办理统计登记,即时发放《统计登记证》及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维护;
3.按季对新增、变更、注销、撤消(含迁出)的单位进行审核、整理,并上报市局数据库工作组;
4.使用每年年报各类统计调查的实际数据,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关的经济量指标进行批量更新。
(七)直报单位:
1.按市统计局反馈的单位名录查找单位,布置填报101表、组织业务培训;
2.对新增单位布置填报101表、组织业务培训;
3.按季对新增、变更、注销、撤消(含迁出)的单位进行审核、整理,并上报市局数据库工作组;
4.使用每年年报各类统计调查的实际数据,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关的经济量指标进行批量更新。
第五条 按照每年的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由市统计局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存储内容、分类标准及目录、数据审核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各级统计部门使用全市统一的网络版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的数据维护更新工作。
第六条 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