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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统发[2005]20号)


各区县统计局、有关统计直报单位:
  2005年3月8日,市统计局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现将具体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对1997年制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以北京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取得的全市各类基本单位情况数据为基础,统一搭建网络环境下的基本单位名录管理维护平台,实现对全市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的统一管理、适时维护、集中存储和信息共享。
  第三条 市统计局是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信息的归集、反馈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统计局各相关部门、市直报单位和区县统计局分别履行对基本单位信息的提供、归集、技术保障和督察督办的工作职责。
  具体工作职责:
  (一)数据库工作组:
  1.修订基本单位报表制度和分类代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办法;
  2.对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即时维护、更新;
  3.定期向市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名录,并将税务部门纳税库的行政记录按经营地(或纳税地)原则反馈给各区县(包括免税单位);
  4.向工商、质监、民政、编办收取单位登记名录,并向区县反馈单位登记名录;
  5.对直报单位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维护及《统计登记证》的发放;
  6.即时将统计关系管理部门变更单位的名录提供给各区县统计局;
  7.组织各区县统计局之间开展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交叉互查工作及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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