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江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应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条 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对核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应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