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计委)核准,具体核准权限划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八条 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