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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计委”)为江西省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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