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计委”)为江西省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