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在当地有波及邻县的可能,价格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紧急状态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启动价格异动一天一报报告制度和紧急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力量,及时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适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中午12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相关对策建议等,在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及监测预警措施
特急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有二个县级行政区域以上,价格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特急状态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启动价格异动每两个小时报告一次的制度和特急状态警情值班制度。确保有足够的值班人员,24小时对市场实时监测,24小时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每隔两小时,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在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作出统一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规定、部署、安排,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第九条 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条 省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开设专门警情传递专线电话、传真、网络通讯等,及时对各地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全面掌握各地价格异动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并适时做好监测信息的发布和警情通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要做好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监测网络、公共媒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价格监测预警联系制度,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准确预报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