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自动进入监测预警状态,立即启动价格监测应急预案实施预警,迅速报告: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价幅度超过5%;
(三)棉花、药品、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动现象。
第六条 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警情级别及监测预警措施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涉及的范围、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价格异常波动警情从轻到重、从缓到急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警情,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及监测预警措施
紧张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涉及的范围较小,价格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现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紧张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启动价格异动两天一报报告制度和紧张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力量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适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上午12时前,将两天来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相关对策建议等,在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及监测预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