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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 2005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价格异常波动征兆主要是指市场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发生商品争购、抢购,社会出现流言传播等有可能造成价格波动的市场异常情况。

  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突发事件下,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波动超过5%幅度,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视为异常波动。

  第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监测点,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业和经销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也可以确定临时价格监测品种, 实施跟踪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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