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外资字[2005]929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江西省境内企业、机构、团体(简称“项目单位”)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国外贷款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外贷款的投向,积极、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列入国家国外贷款规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对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经国家批准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改委”)转发相关部门或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