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发改价监字[2005]984号 2005年8月26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行为,维护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保障路产损失赔偿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特制定《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
附件:江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路产损失赔偿行为,维护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依据《
价格法》、《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设区市、县物价局是我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定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价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价值鉴定工作,其出具的路产损失价值认定书,是补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值的依据。
第三条 价值鉴定范围:依照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及收费暂行标准》第一条:“1、除公路养护部门因改建和养护需要外,凡因其他原因,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毁)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2、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收取赔(补)偿费。(1)因埋设电缆、设置电杆、变电设备及其类似设施;(2)燃油料、化学物品污染路面及其类似情况;(3)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交叉道口、水渠、采矿、取石及其他工程而挖掘公路、公路用地;(4)砍伐、损坏公路行道树和花草;(5)超重车辆行驶公路;(6)拆散、拆除、污染、毁坏公路标线、标志、碑牌、防护、隔离、监控、通讯、养护、服务及其他附属设施;(7)其他原因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在上述规定内,价格鉴证机构将根据损坏程度等对路产损失金额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