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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3、经“补充报告”说明后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前分别在被评企业和委托方进行公示,省属企业改制项目还将在省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资产评估结果或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有关当事方应当进行说明。涉及到审计、评估结果变动的,将变动后的审计、评估结果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手续。
  (三)省属企业资产评估“补充报告”达不到核准要求的,省国资委按照《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六、资产评估方法及相关内容
  (一)对企业整体价值、股权价值、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时,原则上应以收益现值法为基础,同时选用另一种评估方法进行验证。对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余额,评估时调增企业净资产。
  (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由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纳入资产评估报告,并在特别事项中说明。
  (三)对企业长期投资中其他投资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评估:
  1、对合同、协议明确规定了投资报酬的其他长期投资,应按规定将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作为评估值。
  2、对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投资报酬的其他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原则上采用收益现值法,并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
  3、对被投资企业未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时间不超过半年,且企业资产账实相符的其他长期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的其他长期投资),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情况和收益水平,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评估值。
  4、控股或非控股的长期投资,必须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入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能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评估。
  七、重大事项披露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基准日当期及前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为非合并会计报表,应披露期初数、审前数、审计调整数和审定数。
  (二)会计报表附注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披露。对造成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异常变动的事项应做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对于重要经济往来单位和重大的经济行为,如投资、担保、经济纠纷、评估基准日前期自行核销资产、违规计提各项费用虚列成本等,要进行重点审核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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