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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鲁国资产权[2005]24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境内外发行股票、债转股、重大资产投资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予以核准。
  (二)企业资产(指企业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偿转让、租赁及处置抵押或担保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实行备案。
  对省出资企业所属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并抄报省国资委。
  (三)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国资监管机构、省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分析统计工作。
  (四)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省出资企业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其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和抽查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市、县(市、区)级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划分,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
  (一)经济行为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如企业资产有偿转让、租赁、置换及处置抵押或担保实物资产等,其经济行为由企业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国有资产评估由企业自行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出资人权利的,如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产权(股权)转让、境内外发行股票、债转股、重大资产投资等,其经济行为由出资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国有资产评估由出资人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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