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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地要在全省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需要,加快城镇特别是沿海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扩大供水范围,保障用水需求。“十一五”要建成福州金山水厂、厦门海沧水厂、泉州金浦水厂、南平安丰水厂等一批城市水厂建设,争取新增日供水能力280万吨以上;同时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要积极开辟新水源,加快建设仙游金钟调水工程等一批具有综合调蓄功能的大中型综合利用水库,加快建设海岛及沿海半岛供水工程,逐步解决沿海城镇缺水问题。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步伐,积极推进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厂、泉州北峰污水处理厂、莆田市污水处理厂扩建等一批列入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240万吨以上;同时要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要加大镇级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对列入建设规划的镇级供水工程分步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对规划中的欠发达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沿海岛屿突出部地区的镇级供水项目继续给予资金扶持。沿海地区特别是严重缺水的岛屿,要积极探索海水直接利用(以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和冲厕用水等)的新途径。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饮用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督,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卫生、建设部门要根据饮用水水质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乡村供水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操作,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七、建立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加快开展闽江“北水南调”工程前期工作。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设区市、县(市)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质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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