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一是对省政府已经批准划定的116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要严格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8号)的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于2006年3月份之前予以拆除。二是要推进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07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各建制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三是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要结合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城乡污水垃圾治理工程、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近期要着力抓好涉及面广的设区市水源地污染整治工程建设。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按照“千万农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分年度量化建设任务,确保在2008年底全部解决全省未通水行政村的安全饮水,并逐步解决自然村安全饮水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合力,按照“任务统筹安排、部门分工明确、实施各负其责,年度统一验收”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水或分散供水的方式推进村级饮水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从乡镇供水工程延伸解决,连村或单村建设高标准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实施“千万农民饮水工程”的责任,加强领导协调,筹措配套资金,推进工程建设;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饮用水质量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到位;水利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通水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完工后能长期发挥效益。
五、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