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5]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增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以来,我省城乡供水工作全面推进。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建成城市供水工程108处,日供水能力达700万吨,城市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95.9%;建成乡镇一级供水工程947处,村级供水工程7524处,农村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40%左右,初步形成了水源可靠、水质优良、效益显著的城乡供水体系。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部分城市仍存在区域性供水水量不足,水源水质恶化等问题,特别是沿海地区,水资源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此外,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目前农村尚有相当数量的居民饮用水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近中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这项惠及全民的工作。
二、认真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编制和完善与全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一是抓紧完成《福建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好全省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确定一批跨流域、跨区域调水、蓄水、引水工程,并做好与国家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二是编制好《“十一五”城乡居民饮用水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明确近、中期全省城乡供水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是组织编制《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制定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建设、水源保护、水源涵养、监控设施、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方案,着力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不足、安全保障措施薄弱、应急能力不高以及水污染等问题,争取重大水源工程、保护工程和水源涵养工程列入国家“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和保护工程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