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金融方面。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运用灵活多样的金融信贷方式,创新金融产品,主动介入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支持工业重点项目和项目组团的建设,以及信用度较高、纳入各级财政贴息的工业企业或重点建设项目。对工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大额融资需求,可组织总分支行三级联贷或银团贷款支持,对其在资产并购、债务重组中的融资经评审给予(非股权)并购的贷款支持。积极运用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方式,支持工业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改进信贷授信业务,要积极争取各总行支持并赋予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省内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享有设区市信贷审批权限。依据产业发展特点,通过改进授信业务流程及转授权或特别授权等,实行差别授权和弹性管理,进一步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建设贷款,按利率政策规定给予适当优惠。继续完善银企会商制度,鼓励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关系。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平台建设,抓紧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落实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为工业项目建设与企业经营创造更加宽松的融资环境。引导企业提高对新汇率机制的适应能力,积极运用远期、掉期等相关金融工具,尽可能规避重大工业项目设备、原辅材料进口的汇率风险。
六、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发展合力
(十四)优化服务,改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项目带动促进发展合力的形成,为工业项目从报批到实施提供全过程服务,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项目审批方面,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大力推广“网上审批”,实行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环保方面,对促进产业集聚的项目组团,已实行区域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并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形式予以简化,由编制报告书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改为填报登记表。工商方面,对于业主主体和经营资格分离的工业项目,允许预先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以便开展项目筹建工作。新建工业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在首期出资额达到最低限额规定要求的条件下,可分3年到位。对工业重点项目企业登记提供无偿代理服务。用电方面,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高工业项目用电服务质量,对工业项目或项目组团所需用电的110千伏变电站,在符合电网规划并按程序批准的,可由企业投资建设。用工方面,建立一批劳务派遣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