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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的若干意见

  (八)重视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和成果对接的工业项目要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对合同、在建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对协议和意向项目,要形成合力跟踪项目的后续工作,促其升格为合同并开工建设,为项目洽谈、报批、落地、建设、投产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实现招商一批、落实一批,对接一批、实施一批的目标。
  四、落实完善用地政策,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九)保障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用地。继续贯彻落实《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工业项目及相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证项目用地。对于重大工业项目及公用设施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及时予以调整。努力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各市、县(区)政府每年要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重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节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落实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强度,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简化工业用地审查程序。推行建设项目用地网上审查,实行用地申请文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度。除涉密项目建设用地外,一律通过网上申请,省、设区市国土部门应分别在5天和3天之内完成审查。
  (十一)积极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对已审批的用地,各地要尽快予以征收,已征收的土地要尽快供地,已供出的土地要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落实征迁的补偿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征迁的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利益。认真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做深做细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五、发挥财政金融的引导作用,提高建设资金保障能力
  (十二)财政方面。建立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支持工业发展与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的财力支撑体系。调整省级各部门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工业项目或企业的各项支出结构,对产业集群重点项目、项目组团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无息回收、投资补助等形式予以支持,并注重带动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联动效应。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培植财源、增强财力的财税政策体系。各级财政应从2006年起在新投产和新扩建企业增加上缴的税利中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工业项目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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