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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4.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同时根据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修订完善《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制定出台《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加快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筹备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实现探矿权人依法勘查,采矿权人依法办矿。200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实现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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