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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7.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将煤和金、铁、铅、锌、石灰石、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等作为重点整顿矿种。永定、新罗、永安、大田、永春县(市、区)应重点做好煤炭矿产开发秩序的整顿;建瓯、尤溪、德化、永泰、上杭县(市)应重点做好金、铅、锌等金属矿开发秩序的整顿;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区(市、县)应重点做好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矿开发秩序的整顿。其他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整顿的重点矿种和矿区,积极有效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8.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全面关闭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五江一溪”等两侧“禁采区”内的开采矿山,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组织编制《福建省省级煤炭勘查规划》,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福建省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十一五”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2006年6月底前完成《福建省2006—2010年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切实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的规划管理,划定设立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加强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发证。严格实行煤炭勘查设计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勘查规范的项目不予登记。
  3.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煤炭资源和花岗石为重点,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切实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福建省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和《福建省生产小矿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实施方案》。煤炭资源开发的整合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的整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对到2006年底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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