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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建档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督促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按期开展勘查施工,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批准后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对违反规定组织勘查施工和开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要书面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碴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
  4.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经贸、工商等部门暂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经贸、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省安监局在2005年底前完成煤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2006年完成6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经贸、发改、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审批、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6.认真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开展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切实提高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钨、锡、锑、稀土等特定矿种实行总量控制,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稀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严格执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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