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5]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去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治理“青山挂白”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和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治理工作机制,“青山挂白”一期治理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为深入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是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青山挂白”专项治理作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生态省建设,推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市政府要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青山挂白”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抓紧做好在一期治理的各项扫尾工作;今年10月底前,由省治理“青山挂白”专项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一期治理工作组织验收。
(二)在做好一期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青山挂白”二期治理扩大到全省9个设区市,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铁路、“五江一溪”两侧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周边等禁采区内“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2006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完成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三)“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落实到乡镇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抓、有关部门具体抓”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治理方案,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专项治理任务,把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青山挂白”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具体分工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联系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省林业厅负责联系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省水利厅负责联系莆田市、三明市;环保局负责联系厦门市。省交通厅应负责监督、协调因国道、省道建设造成“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因高速公路建设造成“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加强技术研究,落实治理资金